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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与国际项目融资
陈永苗*
摘要:中外合作经营具有灵活性,将其作为国际项目融资的投资结构,通过设计,可以避开我国产业法律政策的封闭和不明朗的限制,形成适宜的有限追索结构,引进外国资金。
关键词:中外合作经营 项目融资、制度创新 有限追索
中图分类号D9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现阶段基础设施建设开展项目融资必须面对的问题是基础设施产业涉及国家经济安全和民生大计而垄断经营而产生的不对外开放或限制开放,或开放政策不明朗问题,以及形成与项目适宜的有限追索结构问题。如何解决?深圳沙角B火电厂项目、中国联通中中外项目、以及南岭市市政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融资项目(下面简称深圳项目、联通项目、南岭项目[1])等的解决方案颇具启迪意义。以上三个项目都是采用中外合作经营作为其投资结构,“从项目融资的角度,能否设计一个优化的项目投资结构,是能否成功地安排一种理想的项目融资结构的必要条件。”
[2] 因此本文致力于探讨三个项目案例中中外合作经营对项目融资解决方案的影响和对形成有限追索结构的作用。
三个项目
一、深圳项目
深圳项目被公认为中国最早一个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案例。[]也是事实上在中国第一次是用BOT融资模式兴建的基础设施项目。深圳项目采用中外合作形式,合作中方为深圳特区电力开发公司(下面简称深电),合作外方是香港著名实业家胡应湘的合和财团、日本兼松商社和中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该项目而专门注册的公司-——合和电力中国有限公司(下面简称合和),项目合作期为10年。在合作期间,深电主要承担以下义务:1、提供项目适用的土地、工厂的操作人员,以及为项目安排优惠税收政策。2、为项目提供一个具有“提货或付款”性质的煤炭供应协议;3、为项目提供一个具有“提货预付款”性质的电力购买协议;4、为合和提供一个具有:“资金缺额担保”性质的贷款协议,同意在一定条件下,如果项目最后初大于项目收入,则为和合提供一定金额的贷款。合和承担的合同义务是安排项目的全部外汇资金、组织项目建设,并在合作期内经营电厂。合作期满,合和将深圳沙角B火电厂的项目资产无偿地移交深电,退出该项目。合和的合同权利是获得除项目经营成本、煤炭成本和支付深电管理费之后的百分之百的项目收益。广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作为政府指定的担保人为深电在合同中承担的责任担保,该担保的权益被转让给美国花旗银行为首的46家国际银行。同时广东省政府也以自己的名义为深电和广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义务提供了安慰信。
根据合作合同安排,深圳项目的全部外汇资金由合和安排,合和以自己的名义向以美国花旗银行为首46家国际银行借款,合和利用深电提供的信用保证安排了一个有限追索结构。
二、 联通项目
中国联通成立以来,由于没有财政拨款的支持,面临着为了建设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由于中国电信产业不允许外商参与电信业务的经营管理,中国联通无法采用直接投资的方
式扩大股本。在这种情况下,为筹集资金,中国联通在实践中摸索,精心设计出一种既非股权融资由非债权融资的特殊融资模式,也就是所谓中国联通中中外模式。这种融资模式是指由中国联通股东所属的一家中方企业(或经中国联通认可的各级地方政府下属企业)作为中方投资者与境外电信公司或投资公司设立中外合作或合资企业,以中外合作或合资企业的名义向国际银团贷款为中国联通建设网络提供资金,以及建设网络和管理的顾问服务,尤其于中国联通签订项目合作合同,项目执行期15年,双方在一定的奇遇内联合投资通信网络,由中国联通负责建设,建成后,由中国联通经营,双方按约定的一定比例分享现金流(包括折旧费、入网费和利润)。
三、 南岭项目
为了满足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对公用设施的需求,南岭市以城建资金和其他资金作为支
撑,通过资产证券化模式完成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国际融资。
南岭市城建局经南岭市授权,以其拥有的经济实体南岭市城市建设公司(下面简称城建公司)与外方合作,共同设立中外合作项目公司。根据合作合同的规定,外方在投资资金到位后15年内向由每年从项目公司获得税后优先固定回报。其在境外,将优先固定回报项下的原始权益全部转让境外特设机构(SPV),境外特设机构以此为支撑在欧美市场上发行长期债券,发债所得扣除特设机构注册费后用于支付优先固定回报项下的原始权益的转让款,外方用其向项目公司注资。城建公司以为建成的或在建的资产出资。南岭市政府于项目公司签署《项目特许合同》,项目公司在南岭市政府的特许权下对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并拥有项目的收益权。项目公司全权委托城建公司承担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工作,对境外投资者用项目收益权为支撑引进的作为出资的资金,享有完全的支配权。合作期满,项目公司外方将项目公司的资产无偿移交城建公司。
中外合作经营的灵活性
制度创新
一、 外资禁入的规避
二、 事实上BOT模式。
(一)、特许权协议
(二)建设经营权
(三)投资回收和资产移交
三、 小结
中国有关法律政策不够开放、明朗,项目融资有关规定不清,因而提高了项目融资风险,相应加大融资成本。为确保融资顺利进行,需争取有关批文,但确需花费大量时间和人力物力,严重阻碍项目融资的进行。因此,联通项目和深圳项目具有相对的普遍意义,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可以中外合作经营形式作为投资结构设计融资模式,避开有关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以达到融资的目的。
有限追索
(一)、固定回报
(二)、最大限度满足投资回报需求
二、 风险分担
(一) 、关联交易
(二)、承担大部分部或绝大部分风险
三、小结
注释
[1]深圳项目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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