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论文网

·英国论文·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新西兰·爱尔兰·荷兰·瑞典·挪威·芬兰·法国·南非·东欧·泰国·新加坡·丹麦·日本·比利时 ·论文百科·公文网

无忧论文网

登陆注册代写电话 1379547842513795489978 发表电话 15221741752 论文购物车

论文搜索 热门搜索:论文代写 代写硕士论文 代写论文 英语论文 工商管理 英语经济 社会经济

法学理论中公民的权利及义务的分析

背景:

日期:2012-1-21作者:无忧论文网编辑:apple点击次数:15
销售价格:免费论文论文编号:lw201201210014534021论文字数:16000 
论文属性:本科毕业论文论文地区:昆明论文语种:中文 

收藏:del.icio.us google书签 雅虎搜藏 百度搜藏 新浪vivi 和讯网摘poco网摘天极网摘qq书签饭否mister-wong365网摘LiveDiggDiglog

关键词:权利 防御权能 公权力 消极义务 昆明论文 本科毕业论文

法学理论中公民的权利及义务的分析

Abstract: The defensive power of request refers to the capacity that the subjects of rights can enjoy requesting others to bear obligation of omission that others have not to jeopardize and encroach their rights. In a state with real implementation of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and the rule of law, defensive power of request should be mainly aimed at the state organ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defensive power of request of rights being insufficient, it can do systematic and orderly analysis to the corresponding negative obligation that the state legislature, the executive and the judiciary should bear.
Key words: Right; Defensive Power of Request; Public Power
[摘要] 权利防御权能,是指权利主体应享有的一种要求其他人承担不得侵害其权利的不作为义务的能力。在一个真正实行宪政和法治的国家,权利的防御权能应主要是针对国家机关的。从权利的防御权能充分化的角度,可对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承担的相应消极义务,进行系统的条理化分析。

 

[关键词] 权利; 防御权能; 公权力; 消极义务

 

引言
对权利以及权利制约权力机制等问题的深化认识,必须要以分析权利的基本权能作为有效路径之一。一个类似的问题,即宪法确认的基本权利的功能问题,早已引起了国内外一些学者的重视。德国和日本一些公法学者,对基本法(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的功能分析,形成诸多重要的理论成果。我国一些学者借鉴国外学者的思路和成就,初步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基本权利的功能体系”分析理论,提出了基本权利的防御权功能、受益权功能和客观价值秩序功能的分析理路,以此为基础对国家、对基本权利应承担的义务进行类型化、条理化分析。①笔者则提出“权利的基本权能”概念,并提出权利具有防御权能、受益权能和救济权能三大基本权能的观点。
之所以不用权利的功能概念而提出权利的基本权能这一概念,不是出于概念的简练,而是因为权利的功能这一概念,易于被人们简单理解为权利的作用之意。而权利的基本权能范畴,是对权利的基本内容与功能的统一概括,可以更好地表达权利涵盖的基本内容及其力量。因此,笔者除赞同权利作为客观法(客观权利)具有“客观价值秩序功能(function)”这一概念外,就权利的本体意义而言,还是主张以“权能”( power of request)这一概念表达权利涵盖的要求—义务关系及其能力。这不仅更具准确性,也更有助于表达和分析权利享有的能动性和内容的丰富性。
笔者认为,任何权利,或任何权利享有,要达到充分与真实的地步,都应包含充分的防御、受益和救济三大基本权能,尽管三大权能在具体权利中的地位和意义有所差异。文章在论证权利的防御权能的内涵及其地位的基础上,从权利的防御权能充分化的角度,对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承担的相应消极义务,进行系统的条理化分析。

 

一、权利的防御权能及其地位
权利的防御权能是指权利主体应享有的一种要求其他人承担不得侵害其权利的不作为义务的能力,表现为一种对他人的“不作为请求权”功能或“侵害停止请求权”功能,表现为权利主体必须具有的请求其他人承担或履行不侵犯其权利所承载的自由和肯定性利益能力之义务的能力。
对这一定义,可从如下几个方面考察。
首先,权利的防御权能是权利的基本权能之一,而非一种权利的全部权能。
防御权能是诸多权利中最基础、最根本的权能之一,这是由权利承载的自由和自我肯定的利益能力所决定的。权利之所以为权利,就在于其要有一种能对抗和防止他人对这种自由和自我肯定的利益能力加以侵犯和剥夺的能力。所谓自由,实际上是不受干涉(non-interference)和自主(self-mastery)的统一,它意味着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的不可干涉性和自我决定性、自我作主的能力。“自由就是自我作主,就是实现自己意志的障碍之消除”。[1](P410)同样,肯定性的利益能力,也就是一个人可按自己的意志建构、维护、追求、变更和影响某种利益关系而他人应予以尊重的能力。无疑,这种自由和自主性利益能力,都必须是有限度和有界限的,不能妨碍他人同样应享有的自由和能力及其他相关必需的自由和能力,不能妨碍公共利益。而有限度和有界限,就意味着要有干涉和限制,因此可以说,自由和自我肯定的利益能力的真正享有,以这种干涉和限制为基本条件。
但是,无论如何,这些限制和干涉本身并不是自由和自我肯定的利益能力。自由和自我肯定能力无论如何都意味着在一定限度内的不受干涉和自主,意味着他人的不得侵犯和干预。因此,权利所承载的自由和自我肯定,首先就意味着防御他人不当干涉、妨碍、侵犯和剥夺的权能,否则,权利难成其权利。防御权能,也因此成为权利的基本权能。但无论如何,防御权能仅是权利的基本权能之一,因为,权利所承载的自由和自我肯定,也通常需要特定的义务主体进行积极作为才能成就,必须具有一定的受益权能;而无论是防御权能,还是受益权能,都还需要作为他们保障手段的救济权能。
其次,权利的防御权能以法律规范课以权利主体之外的所有人须承担不侵犯权利承载的自由和肯定性利益能力的义务为基本内容,表现为一种对世性的防御功能。它以义务主体的“不作为”为请求内容,针对的是消极不作为义务,它课以广泛的社会主体以消极的不作为义务。它要求一切应尽不作为义务的义务人,必须履行自己应承担的不侵害权利的不作为义务。这种权能尽管不是权利的所有意义之所在,但确是诸多权利的根本意义之所在。一个人,哪怕在通常情况下,事实上可以享有自由和肯定性利益能力,并没有被别人侵犯,但如果他不享有包含防御权能的权利,他就不是真正的权利享有者。如果被法律宣示的权 论文由无忧论文网www.51lunwen.com整理提供

123456

会员登录

邮件:

密码:

会员老师编辑帮助

搜索-论文代写 论文发表

我要分享到: 百度搜藏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人人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