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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2-2-3 | 作者:无忧论文网 | 编辑:jingju | 点击次数:15 |
| 销售价格:免费论文 | 论文编号:lw201202032333067604 | 论文字数:6177 | |
| 论文属性:职称论文 | 论文地区:中国 | 论文语种: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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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壳资源”的价值体现
Abstract: There are many crust sources in ancient Chinese administrative law, such as the system of tests for civil service, methods of legislation of administrative law, etc. These methods were used by the west and can contribute to the construction of administrative legality.
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Law; Crust Sources
摘 要: 如同对“借壳上市”公司意义重大的“壳”,中国古代行政法中蕴涵着许多对今天仍有价值的“壳资源”,如文官考试制度、职官编制法、行政法典的制定方法等。论文代写 它曾经被西方世界所利用,也可以对中国的现代行政法制建设有所贡献。
关键词: 中国古代; 行政法; 壳资源
“过去是未来的钥匙”,传统的行政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理念尽管有种种冲突,然而对于现代的法治建设来说,传统政治文化的睿智,伦理道德的凝重,法律思想的实践理性,及其行政法典的详密和职官管理制度的完备,仍然是一种可资开发利用的潜力巨大的社会资源。打个不恰当的比方,就如同今天的证券交易市场中上市公司的“壳”,尽管有些公司因种种原因不得不“退市”,但它的“壳资源”对那些具备上市实力却苦于无“壳”的公司仍然具有巨大的吸引力。在“借壳上市”的过程中,“壳资源”的价值充分体现。如果传统的“壳资源”可以注入现代的法治理念,其对于丰富现代法治的内涵将有积极的作用。
然而,长期以来,在法学界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中国古代没有行政法,所以,尽管我国古代行政法律规范汗牛充栋,却未被关注,更未能探讨其推陈出新的价值。
一、中国古代有无行政法?
其实,对于中国古代有无行政法的分歧,源于对“行政法”概念的不同理解。如果将行政法定义为“控制政府权力的法”或“控制行政机构执行各种行政程序的法律”,那么,行政法便只能是近代以后的事情,因为只有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政体制确立之后,在“权力制衡”、“有限政府”的理念深入人心之后,才可能出现控制行政权的行政法。问题是这样的,行政法定义能否全面揭示行政法的功能和本质特征,是否完全符合行政法的历史与现实存在?
我们知道,所谓行政,一般是指“执行事务”、“政务的组织和管理”等。在此意义上,行政又通常可分别表示国家与公共事务的行政和社会组织、企业的行政。行政法领域的行政是指国家与公共事务的行政,即“公共行政”。根据我国对公共行政意义上的行政概念运用的实际情况,“行政”可指两个彼此相关的事物:一是指国家与公共事务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一是指承担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这一类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①自从人类有了国家,就有了这样的行政活动,有了这样的法律法规,正如罗豪才教授所言:“行政法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已经存在了数千年”。①有学者说:“《唐六典》也好,明、清会典也好,都不过是古代官制法而绝非什么‘行政法’”。②可同时又说:“从内容上看,这些会典都是关于国家机构设置的职责范围的规定,颇有些近似今天所谓‘组织法’一类法规。”③“官制法”和“组织法”的内涵当然不能与“行政法”重合,但它们是不是行政法的一部分呢?如果今天的行政法可以叫作“马”,那么中国古代可能没有所有颜色的马,而只有“白马”。白马非马吗?况且中国古代的行政法内容广泛,绝不仅限于官制管理。
如果说只有近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才是行政法,那是不是只有西装革履的人才是“人”,峨冠博带的人就不是“人”呢?中国古代的确没有“行政法”这一法律术语,但却有“律”、“令”、“格”、“式”,有“会典”,有“则例”,就如同西方人称为“apple”的东西,中国人称为“苹果”一样,其实本质是一样的,叫法不同而已。所以笔者更倾向于将行政法定义为“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④我们可以把行政法分为古代行政法、近代行政法、现代行政法,也可以分为中国行政法和外国行政法,但却不能说中国古代没有行政法。日本法学家织田万有在其《清国行政法》一书中也指出:“支那法制与思想文化相同。……非仅有刑法典,更有规定施政之大则者,吾辈假名之为行政法典。……行政经典之编篡,实始唐之六典。
前溯汉代,于律外有令、有格、有式,虽亦备载施政之准则,然具法典之体裁,且是以后代之模范者,厥惟六典。……如以上所述,支那自古有两大法典,一为刑法典,一为行政法典。”需要注意的是,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变化,行政法也有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即“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了最基本的行政法关系。二者之间从对立到统一、从不平衡到平衡的矛盾运动过程,构成了行政法发展的历史。”⑤中国的行政法律正是在行政法由“管理法”向“平衡法”发展的运动过程中,逐步摆脱封建传统的桎梏,向着现代化的方向缓慢演进。
二、中国古代行政法中蕴涵着对今天仍有价值的“壳资源”
中华民族立国悠久,行政管理很早就开始了制度化与法律化的过程,其条例之缜密,制度之完备,经验之丰富,沿革之清晰,渊源之久远,均为世界所少见。远在以王为首的奴隶制专制主义的商朝,已经建立起一套比较完整的内外行政机关体系———“内服”和“外服”。“内服”是商朝中央机关的统称,其中主管力役之征的司徒、工官司空、刑官司寇是重要的行政官;“外服”指在商王直接统治区外设立的诸侯。商初司空咎单曾作明居之法,即划分居住区域安置居民的法规,⑥商汤曾作治官之法“官刑”。西周奴隶制国家的发展,使得行政法律得到明显的充实,不仅确立了以周王为最高统治者的行政管理体制,而且建立了职官管理制度,规定职官的构成、职责、权限、执行公务的程序与法律责任等。这些在《周礼》、《尚书》等古籍中均有记载。《师旅鼎》、《大盂鼎》、《大克鼎》等铜器铭文,也记载了西周的行政法律规范。秦自商鞅变法时起,奉行法家思想,主张“法出于一”、“援法而治”。见于《云梦秦简》中的行政法律已有二十余种,如涉及国家事务的《内史杂律》、《属邦律》(规定少数民族事务的管理)、《行书律》;涉及职官管理的《置吏律》、《除吏律》;涉及户籍与赋役的《傅律》(规定户籍的管理)、《徭律》;关于经济行政的《垦草律》、《田律》、《仓律》、《关市律》(规定关市与贸易)等,调整范围十分广泛。①而且秦代对官吏依法行政的要求极为严格,要求官吏各项管理“皆有法式”,并严禁违法行政。“令曰勿为,而为之”,就构成“犯令罪”;“令曰为之,弗为”,就构成“废令罪”。②
可见中国古人对于行政官吏的“不作为”和“乱作为”均有所约束。汉朝行政立法在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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