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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中的存在问题与改革方向
一、为政之要,首在择人,更在以制举人。世界发达国家在选择公务员时大多采用考试录用制度。公务员考试录用管理的科学化和法制化是现代政府人事管理的重要支柱。各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无一不是以考试录用制度的采行为其根本标志的,所以考试录用制度构成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自从19世纪中期英国政府推行考试录用制度开始,各国竞相效仿,历时一个半世纪,考试录用制度经过多次完善和检验,被证明是科学而行之有效的选人制度。
从80年代初,我国党和政府开始吸收各国的考录经验,对干部人事制度进行改革。1993年8月正式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从而拉开了推行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序幕。几年来,考试录用制度的推行取得了显著的进步,初步建立了“凡进必考”的进人机制。公务员系统通过录用“入口”,从社会环境吸取“新鲜血液”,实现了人员更新和素质更新的双重功能,保持自己的生机和活力,从而提高了政府运转效能,保证了政府组织目标的实现。所谓“新鲜血液”主要是指青年,公务员考录的对象也就是三十五周岁以下的青年公民。中央国家机关从1994年起连续3年举行公开招考,计划录用1,722人,咨询报名达48,000人,经过资格审查正式报名的有18,120人。截止1998年1月,地方28个省区市已经组织了首届省(区、市)直机关公开招考,其余3个省级行政区也正在准备公开招考。这些省直机关招考涉及700多个工作部门,计划录用总数20,000余人,共有210,000余人报名竞考。吉林、河南、福建、山东、辽宁等地还举行了省、地(市)、县、乡四级机关统考。长春市、南通市等地依据省人事厅授权举行了市、县两级机关统考。参加考试的几乎全部是青年人。
在招考中,各地各部门普遍尝试打破身份限制,如福建、宁波、吉林、甘肃、西安等地都录用了一部分青年农民;中央国家机关从京外录用了60名公务员;海南、上海、河北、深圳、江苏宿迁等省市把选人的目光放到全国,面向全国招考。这些措施为有志于成为国家公务员的青年干部、工人、农民以及中等以上学校毕业生创造了良好的竞争条件。可以说,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迅速建立和发展对于开阔用人部门选择公务员的视野,给社会上有知识、有能力而又有志于成为国家公务员的人提供了平等竞争的机会。对于造就一支高效、廉洁、精干的公务员队伍,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它增加了选人的透明度,将选人置于社会、群众和舆论的监督之下,促进了政府机关的廉政建设,从机制和制度上防止了进人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它建立了一种奋发向上的机制、鼓励、引导广大青少年认真学习、勇于实践、不断进取,有助于促进全社会形成一种重才、爱才、惜才、用才的良好风气,它丰富和发展了人才选拔的方法,有利于全社会人力资源开发事业的发展。
二、
由于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起步较晚,发展速度又较快,缺乏足够的经验积累,所以在考录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存在着不足之处。这些不足阻碍了公务员制度的进一步推广,使其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亟待改进克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管理体制不顺,未能协调好政府人事部门与用人单位之间、中央人事部门与地方人事部门之间、地方各级人事部门之间的关系。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管理机构是“二元制”模式,即由政府人事部门与用人机关共同负责考录工作。由用人单位提出进人计划报人事部门批准,人事部门负责考录的命题、考试、阅卷工作。用人单位组织上线考生面试,进行考核,再将拟录用者名单报人事部门批无忧论文 【http://www.uklunwen.com】准。这样笔试和面试就完全成了互不搭界的两张皮,人事部门对面试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督,使不少单位在面试过程中出现了递条子、吹耳风的不正之风。在层级方面,中央国家机关及垂直领导机关的公务员考录工作由国家人事部负责,而各省直机关选录公务员的工作则由省级人事部门负责,省级人事部门又可以委托地市级人事局组织本地市公务员的招考。各层级的招考工作不同步、不统一,导致考试内容、考试程序等各方面的混乱无序。以报考为例,考生每次只能报考一个单位,不能通过一次考试就做到因才适用。由于这种原因,许多考生便在相同时间段内报考多层级的单位,往往会被不同的单位同时录取,造成一些用人单位的用人指标落空。
第二、法规体系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够。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的法规体系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正在草拟新的《国家公务员法》,以使之成为正式的部门法);第二层次是《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第三层次是关于笔试、面试、考核、录用等各个环节的实施办法或细则,这一层次尤其缺乏相应的法律文本。以考录条件为例,不少单位对性别、地区、学校等作了硬性限制,甚者在1998年海关系统招考公务员中竟有限某市某区生源、某校某系生源的。这些限制与招考公务员的宗旨是相违背的,也无故剥夺了公民的政治权利。但是纵览全部公务员考录制度的条文,都找不到能有效禁止此类行为的条款。另一方面,在现有法规的执行上,也存在着执行不力的问题,“歪嘴和尚”念经的现象不在少数。
第三、公务员考试的形式、内容不统一,不成型,有待规范化、科学化。从1994年举行首届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招考时开始,到1997年底面向应届毕业生举行的公开招考为止,其考试范围、题型等年年有变化,让考生无所适从、难以捉摸。1995年1月人事部发布了《关于统一确定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共科目的通知》,同年由人事部考录司组织编写了第一本统编教材《公共科目》,其内容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宏观经济学、法律、行政管理、公文写作与处理等六部分和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AAT)。而1997年初对97届毕业生的考试内容为:时事政治、中国近现代史、自然科学常识、公务员制度基本知识和AAT,题型为选择题。1997年底人事部考录司又编写了新的统编教材《综合知识》,其内容为: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与政策、法律(内容有较大改动)、行政管理(含公务员制度)、中国国情与国策(含近现代史)、公文写作与处理和AAT。当年对98届毕业生进行的考试题型除选择外还有判断、简答、论述、改错、议论文等。此外,如浙江、四川等省人事厅也编写了自己的教材,内容不尽相同。在笔试内容上,各省市之间也有很大差别,如北京市对大学生仅考AAT一项,南通市则仅考综合知识而不考AAT,内容有中文、计算机、时事政治等。
第四、录用级别与考试档次设置不尽合理,不能吸引更多具有高学历和丰富工作经验的社会人才参加竞考。与很多国家相比,我国国家公务员的平均素质还较低,进一步加大引才力度,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素质是未来十年内我国人事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所吸收的人才不仅包括应届毕业生,也应该包括在企业、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我国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仅限于对主任科员以下职务实施。根据规定,被录取的本科生定为十三级科员,硕士生定为十二级副主任科员,博士生定为十一级主任科员,(是否合理有待商榷)。对于在企业、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工作的高层次人才进入政府机构采用调任办法,但调任对象不包括民营、私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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