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隐私法的形成及沿革。
人们通常对隐私权的解释是:不被干涉的权利。法律大辞典“隐私权”的条目下写着:“不被干涉的权利。免于被不正当地公开的权利……个人(或组织)如果愿意,可使他本人和他的财产不受公众监视的权利。” 美国宪法中没有提到隐私权的概念。这并不奇怪,在制订宪法的时代,美国的大多数人口分布在农村,城市人口仅占了10%多一点。当时最大的城市——费城,也仅仅只有四万居民。这样的生存环境使得人们尚未。对隐私权受到侵害的问题产生忧虑。
但在宪法修正案中,提到公民有权免受不合理的搜查和财产充公,提到遵守正当的法律程序的原则。在《独立宣言》中宣称公民有“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种种迹象表明,合众国的开国元勋们已经考虑到了某种“不被干涉的权利”,只不过未将它单独列出并加上一个名词。
在法律词汇中加入“隐私权”这一条的,是波士顿两个年轻的律师:塞缪尔·瓦伦和路易斯·布兰德斯。他们于1890年在《哈佛法律研究》上发表了一篇题为《隐私权》的论文,敦促法律界对保护隐私的问题予以重视。他们的呼吁的确产生了影响。
有意思的是,促使这篇论文诞生的竟然是当时的报纸。作者之一的瓦伦举办的家庭聚会被报纸大加报道,使瓦伦夫妇极为恼火。在他们的论文中,将报纸抨击为“厚颜无耻”、“唯利是图”、谣言的源头。“隐私权”这个名词自诞生之日便与大众传媒联系在一起,且大众传媒在这里扮演的角色似乎不甚光彩,日后的纠葛自然更。是剪不断理还乱了。
12年之后,纽约的罗伯逊案件催生了第一个有关隐私权的成文法规。罗伯逊小姐的肖像被用作面粉广告,而未经她本人的许可。纽约地方法院判决面粉商赔偿15, 000美元,但在纽约上诉法院,罗伯逊小姐败诉了。理由是,由于没有先例,所以隐私权之说不能成立。舆论对罗伯逊小姐是颇为同情的。第二年,即1903年,纽约立法机构通过法令规定:如果未经同意,在广告或其他商业活动中运用某人的姓名、肖像或照片,即构成侵权和轻罪。
诚然,它所规定的范围十分狭窄,仅仅是隐私权的一个方面。但这无疑是隐私法的一个重要开端。它产生于纽约,也不是偶然。因为纽约是美国人口最密集的大都市,并且是印刷业、报业的中心。
1905年佐治亚州的派佛西克案与罗伯逊案有相似之处,同样是由于一张照片未经本人允许用于广告耐引起的。这次派佛西克胜诉佐治亚最高法院对隐私法在司法上给予认可,这是美国各州中的第一次。
此后,隐私法先后得到了40个州的承认。其中6个州是以成文法的形式,34个州是以习惯法的形式。但罗得岛、德克萨斯、内布拉斯加、威斯康星四个州仍然否定隐私法的成立。
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对隐私权问题也越来越关注。这与科技的发展有一些关系。诸如红外线夜间摄像机、窃听器、监视器之类,使现代人心中常有一种被人窥视的不安全感。七十年代尼克松的“水门事件”,即由窃听器引起,更使人们对隐私权问题十分敏感,这方面的诉讼也有增多。然而,同其他法律相比较,隐私法尚是。一个新的领域,有不少悬而未决的疑点,并且不断有新的问题涌现,颇使法学家们挠头。
二、大众传媒俊犯隐私的几种情况。
美国著名的法学家威廉·布鲁塞将侵犯隐私的情况分为四种,分述如下:
1、闯入私人禁地。媒介被牵涉到这类诉讼中,常常是因为记者采用了远摄镜头、摄像机、监听器等作为无忧论文 【http://www.uklunwen.com】。采访手段。假如照片是在公共场所拍摄的,尽管被摄者不知道,问题也不大。因为法庭认为,这样拍摄到的情景,当时碰巧在场的公众都能看到,此非隐私。但是,如果照片或录像是在某人的家中、病房等地拍到的,那么媒介采用就要小心。
芭伯诉《时代》周刊案是一个经典的判例。1939年时,芭伯女士住在堪萨斯市立医院中接受治疗,她得了一种罕见的病症,不断地吃东西却同时不断地消瘦下去。当地一家小报的记者不顾芭伯的抗议,闯入其病房。拍摄了她的照片。《时代》周刊买下了照片,与一篇150字的短文一同刊出。标题是《快要饿死的贪食者》,照片下的说明文字是:“贪婪的食者芭伯;她一个人有十个人的食量。”芭伯因此上诉,从《时代》周刊获得3000美元的赔偿。
至此规则是清楚的。但在皮尔逊诉多德案中,新闻法和新闻伦理遇到了困境。参议员多德挪用公款,记者皮尔逊等利用多德的雇员取得了他办公室中的文件,在报纸上揭露,由此卷入了诉讼。结果参议员多德败诉了,因为闯入私人禁地的不是皮尔逊本人,记者是间接获得那些文件的。同时这些文件又是公众感兴趣的、新闻价值的,美国的新闻官司中,这是媒介的护身符,下文将详细讨论。
但法学界并不因判决已下而平息争论。人们觉得难于决断的是,假如媒介必须从不合法的途径去获得某件。公众感兴趣的新闻,它是否应该这样做?宪法第一修正案给予媒介的新闻自由,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能保障它免于受到起诉?或者记者应该明哲保身而不涉足险地?
2.开私人事物。上述芭伯女士的案件,除了记者闯入私人禁地外,也有对本人不愿公开病情的侵权。大众传媒必须报道真实的客观事实,确保其真实性,然而真实性在这里不能起辩驳作用,且效果还适得其反。因为原告所气愤的正是记者将他真实的私人生活公诸于世。
不过,引用公共记录就不会构成侵犯隐私,使记者尚有回旋的余地。如1960年,一份杂志中刊登了少年犯罪的文章,提及某少年犯曾对他的妹妹施行性骚扰。这位被害人起诉杂志侵害隐私,使她在社会上受到歧视,并且婚姻受挫。由于杂志刊登的全部内容是记者摘自公开的法庭记录,所以法庭作出了有利子杂志的裁决。尽管对原告的不幸表示同情,然而无能为力。但是,有的州认为也不能无原则地采用公共记录,要给予公民隐私适当的保护。威斯康星、佛罗里达、南卡罗来纳、佐治亚四个州禁止媒介公开被强奸者的名字,即使出现在公共记录上也不能引用。当然,这从道义上说似乎也是成立的。
1975年美国最高法院受理的考柯斯广播公司诉科恩案,则给予媒介决定性的优势。这一案例发生在上述的佐治亚州。17岁的辛西娅·科恩被轮奸至死,考柯斯广播公司的记者从公开的起诉书中查到了她的名字,在新闻中播出。其父马丁·科恩提出起诉。佐治亚地方法院当然判广播公司有罪。然而美国最高法院却以8票比1票判决科恩败诉。判决书中写道:“由于本案的焦点在于信息的公开,原告自称该信息给他个人带来了窘或痛苦,这里所谓保护隐私的说法是与宪法保障的言论和出版自由直接冲突的。”媒介的新闻自由显然得到了充分的重视。不过,媒介如果想得到宪法所保障的新闻自由的荫庇,它必须证明自己所刊登的内容是具有新闻价值的。
3.在公众面前将原告置于错误的位置。1967年美国最高法院受理了第一个媒介侵犯隐私的案件,即《时代》周刊诉希尔案,就是这一方面的侵权。担任希尔的律师就是后来的美国总统尼克松。希尔一家1952年曾被三个逃犯当作人质,但最后一家安全脱险,没有受到伤害。剧作家海斯以此为创作灵感,出版了小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