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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硕士论文:公司法人的人格否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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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1-9-15作者:佚名编辑:anne点击次数:15
销售价格:300元论文编号:lw201109150912419721论文字数:46063 
论文属性:硕士毕业论文论文地区:中国论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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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司法人 独立人格 人格否认 Corporate legal person Independent personality Personality denial 中国论文 硕士毕业论文

中文摘要
公司法人格否认,又称“揭开公司面纱”、“刺破公司面纱”或“直索”理论,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这一制度是西方国家为了解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而引起的“公司问题”而创设的,它如今已成为许多国家公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在我国,对该制度的理论研究相对薄弱,司法实践仅处于萌芽阶段,制定法中尚未引入该制度。而现实中出现了大量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现象,亟待予以法律规制。鉴于此,本文拟在论述该制度的产生、含义、特征,及介绍其在国外的实践状况的基础上,对我国引入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详尽分析,并结合中国实际,对如何在我国建立和完善该制度提出了一些建,以期对中国公司法人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全文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概述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含义、特征,并对其在国外的实践状况进行了比较法考察。法人独立人格——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极大地刺激了投资者的积极性,对经济的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然而现实生活中,由于在观念上和制度上将公司人格独立——有限责任制度绝对化,使得公司法人制度在充分发挥其经济价值的同时,也为各种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带来了不容忽视的“公司问题”。针对这种状况,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在寻求补充和完善法人制度的途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生。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国内外学者都有不同论述,但笔者比较赞同朱慈蕴先生的提法。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1)以承认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前提;(2)是基于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具体事实,在个案中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格,而不是对公司法人格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根本否定;(3)其法律效力,只适用于个案中的特定法律关系,而不具有普适性;(4)是对失衡的公司利益关系的事后矫正。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美、英、德、日等国的实践有很多类似之处,如都是“法官造法”的产物,是属于司法判例范畴的东西,但在适用范围和法理依据等方面又有很多不同之处,各有特色。
第二章阐述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适用情形及在特定类型公司中的适用。研究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要件有益于为我国适用这一制度打下理论基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一般有以下几个:(1)前提要件,指公司合法成立,拥有独立人人格且不存在无效事由;(2)主体要件,包括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者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主张者;(3)行为要件,指公司股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之行为;(4)结果要件,包括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行为客观上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滥用行为与债权人利益损害的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5)补充要件,指须适用相关的实定法已难以救济公司法人人格滥用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6)排除要件,包括违约救济之排除和自己主张之排除。除此之外,股东的主观心态是否应作为要件之一,学界存在很大争议。主要是主观滥用说和客观滥用说的争论。通过分析比较,笔者认为,应采客观滥用说为宜。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主要场合有:(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2)利用公司法人人格规避法律义务;(3)利用公司法人人格规避合同义务或侵权责任;(4)法人人格混同;(5)以公司名义从事不法行为;(6)股东对公司非法过度控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特定类型公司中的适用主要是在一人公司和母子公司中的适用。
第三章详尽分析了我国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首先列举了我国现实生活中常见的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情形。主要有:(1)计划经济遗留的不规范的公司;(2)法人注册资金不实;(3)利用公司法人人格欺诈债权人的行为;(4)利用公司法人人格规避法律义务;(5)个人以企业名义从事不法活动;(6)公司被注销、吊销、合并转制后,股东或出资者不严格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程序操作,故意逃避公司或企业债务,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紧接着介绍了我国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到目前为止,我国制定法尚不存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司法实践和判例中已部分引入该制度,且已出现以司法解释对个别情况下符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内涵的场合以条文化的形式予以确认的现象。审判实践中也已明确提出适用该制度的场合并据该制度判决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虽然上述规定和判例尚不完善,未形成法人人格否认的体系,但毕竟在我国司法界已开始确认该制度。通过上述考察可以看出,我国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非常必要的,是弥补公司法律制度设计本身漏洞的需要,也是因为信用经济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实际中的需求,且有助于贯彻我国法律上的公平原则,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保护我国民族工商业,维护我国债权人利益。对该制度的引入也是可行的。这主要是因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一种世界性制度,我国具有适用该制度的前提条件,具有天然的理念上和逻辑上的便利,且我国的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都在向该制度靠近。
第四章就如何构建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提出了一些设想和建议。首先,笔者认为我国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采取制定法形式。这是由我国的现实国情所决定的,也有利于强化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逻辑性和实用性,统一判案依据。其次,笔者就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内容构造提出了一些设想。第一,应在民事基本法中完善法人制度。第二,在我国《公司法》中确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修订《公司法》时,应对包括,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基本要件、适用范围,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认后股东的责任范围等方面的具体内容作出规定。第三,完善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相配合的配套法规的建设。除了在《破产法》中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之外,还应完善董事注意义务制度,完善上市公司信息公开制度,加强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最后,笔者对在我国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提出了几点建议。第一,在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诉讼中,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第二,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第三,实践中重视判例的作用;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应对相关问题及时做出司法解释;第五,严禁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滥用。
总之,本文认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公司人格独立制度必要的、有益的补充,是被实践证明了的解决公司法人制度本身缺陷的有效途径,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已被普遍接受和广泛采用。我国也应该顺应世界潮流,结合中国实际,积极引进和适用该制度,以促进现代企业的规范和我国经济的发展。
Abstract
The corporate personality denial is also called “lifting 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 or “piercing the corporation’s veil ”. It refers to a legal measure intended 论文由无忧论文网www.51lunwen.com整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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