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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法论文精修:版权立法与实际执行的矛盾产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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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2-5作者:无忧论文网编辑:sally8点击次数:15
销售价格:免费论文论文编号:lw201202051247557584论文字数:5322 
论文属性:职称论文论文地区:中国论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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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行动中的法 版权 盗版 中国论文 职称论文

版权法论文精修:版权立法与实际执行的矛盾产生的原因

Abstract: Viewing piracy through sociology of law, we can find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regulation of statute and the law-enforcing in copyright law, disclose its reason and the problems in practice. It is good for realizing the copyright legislation and practical apply.

 

Key words: law; copyright; piracy

 

摘 要: 以法社会学的视野来考察盗版问题,正视版权法的规定与实际执行的矛盾,揭示版权立法与实际执行的矛盾产生的原因代写硕士论文以及执行中的问题。有利于进一步认识我国版权立法活动和实际运作。

 

关键词: 行动中的法; 版权; 盗版

 

西方法社会学理论认为,法分为书本上的法(Law in the books)和行动中的法(Law in action)。法社会学家主张“行动中的法”并不是书本上或纸面上的东西,而是人们所制定的规则在实际生活中的运作,即立法、诉讼、审判、惩罚等实际发生的法律行为。我国法社会学家朱景文教授认为:“对法和法律的考察无疑不应该停留在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规则上,而应注意这些书本上的规则是否能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实现,看它们的实际运作。”①

 

1. 正视版权法的规定与实际执行的矛盾
在中国任何一个城市,都有着公开买卖盗版产品的经营场所。所谓盗版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和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正版作品。中国的版权立法对盗版规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有盗版行为的,除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对正版制品的保护措施方面,我国的著作权法也采纳了国际上最先进的“以法律保护技术措施”的立法,例如著作权法第47条之(6)项和之(7)项分别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都属于侵权行为。在侵权赔偿方面,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赔偿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赔偿,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而且还规定了50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制度。为了保障权利人能够及时制止盗版行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诉前保全和证据保全制度。
我国2001年12月20日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对软件盗版行为和销售行为十分严厉的制裁措施。该条例第24条规定:“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江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2)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 (3)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4)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5)转让或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我国刑法第217条规定盗版行为可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最高可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218条规定销售盗版制品可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最高可处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立法是可以严密地防范盗版行为,并强有力地打击盗版行为的,如果严格执法,适用以上法律的结果是盗版者不仅倾家荡产,而且有牢狱之灾,但事实上并非如此。

 

2. 版权立法与实际执行的矛盾产生的原因
2.1 版权立法与经济发展阶段的脱节
新浪“文化频道”在2002年曾推出“新浪观察:当盗版成为习惯”的栏目,把盗版问题拿出来讨论,让每一个消费者都有发言权和参与权。网友gestarpo发表如下评论:如果正版便宜的话,我会选择正版。可是它不便宜。如果盗版很贵的话,我不选择盗版。可是它并不贵。于是,我喜欢正版,但是我没钱;我不喜欢盗版,但我需要。
相对于应坚决拒绝盗版的观点,类似上述的言论在网上占绝对优势,他们道出了一个共同的声音,就是正版太贵,中国的消费者买不起正版。由此引发我们思考:当绝大多数人都有理由不排斥购买盗版的时候,盗版能不猖獗吗?法律对盗版行为的制裁还有效吗?由此得出,如果购买盗版有理,那么盗版行为本身就有了存在的合理性。
众所周知,美国是在盗版问题上对中国施压最大的国家,也是声称在全球受盗版损失最多的国家。而在19世纪,美国作为一个快速工业化的国家,同时又因为在版权上毫无忌惮地盗版而举世闻名。当时美国虽然也有版权保护的法律,但仅仅是保护美国的公民和居民。而对英国作家的作品并不提供保护,将之极其廉价地出版销售给如饥似渴的美国公众。此举激怒了狄更斯,比如他的作品《Christmas Carol》在美国仅售6美分一本,而英国为2•50美元。于是, 1842年他专程来到美国,强烈要求接受国际上的版权保护规则,这样有利于美国作者和出版社的长期利益。但是,这项请求事实上毫无成效,直到1891年,当美国的文学和文化欣欣向荣,出版业很需要在美国之外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国会才通过了知识产权延展法案,使国外作品享受美国作者同等的待遇。
这一事实见诸于2002年10月14日美国《纽约日报》发表的《知识产权争论》。该文章还指出,全球迄今为止所有经济发展的成功典例,从19世纪的美国, 20世纪的日本、中国台湾地区和韩国,都是在很宽松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下,得以起飞,并实现非常容易和低成本的技术转移,直到本国的技能和本地产业发展到发达水平,这时才采取较为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自身利益。但是,根据最近的报告,同样的经济发展战略(以模仿实现产业跨越式发展)由于美国在全世界推行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而濒临绝境。斯坦福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委员会(CIPR)主席John H•Barton说:“如果我们杜绝发展中国家的模仿战略, 论文由无忧论文网www.51lunwen.com整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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