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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经济管理论文 学术论文 |
中国当代经济学前沿科学文库2000卷
探寻新的模式-从所有权到国有资本经营体制的创新
李 笠 农
东北财经大学经济系
目 录
前言
第一章 论所有权
1.1 所有权的本质
1.1-1 财富与财产
1.1-2 占有与所有权
1.1-3 所有权的本质
1.1-4 所有权:法学的视角
1.1-5 所有权:经济学的视角
1.2 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
1.2-1 从古典所有权到现代所有权:所有权的裸体化
1.2-2 法学的困境
1.2-3 所有权不动定理
1.2-4 重新定义所有权
1.2-5 虚拟所有权
第二章 论公有制
2.1 公有制的本质
2.1-1 什么是所有制?
2.1-2 什么是公有制?
2.2 公有制的理由
2.2-1 公有制与"计划经济"
2.2-2 公有制与平等
2.2-3 公有制与社会总福利
2.3 国家所有制
2.3-1 国家所有制的本质
2.3-2 生产性国家所有制与分配性国家所有制
2.4 集体所有制
2.4-1 集体所有制:公有制还是私有制?
2.4-2 集体所有制与效率的矛盾
2.4-3 股份合作制:特殊历史条件下的一种过渡性怪胎
2.5 本章小结
第三章 论企业
3.1 什么是企业?
3.1-1 风险论:奈特的解释
3.1-2 交易费用论:科斯的解释
3.1-3 监督论:阿尔钦和德姆塞茨的解释
3.1-4 一种更全面的解释
3.2 为什么资本统治企业?
3.2-1 企业的基本结构:联合与雇佣
3.2-2 为什么一种生产要素统治企业?
3.2-3 为什么资本统治企业?
3.2-4 统治与剥削
3.2-5 谁是国有企业的主人?
3.3 非资本所有者管理的企业
3.3-1 两权分离与代理成本
3.3-2 股权分散化与资本所有者的监督激励
3.3-3 股权分散化与企业的监督资源供给
3.3-4 代理人的经营激励与企业的监督资源需求
3.3-5 企业的外部监督
第四章 论国有资本
4.1 张维迎模型与完全放权合约
4.1-1 张维迎博士的图画与论点
4.1-2 评论与补充
4.2 完全放权合约:分配机制
4.2-1 完全放权合约与国有资本收益
4.2-2 完全放权合约与国有资本价值
4.2-3 完全放权合约:权利结构的非对称性
4.3 完全放权合约:政府体制
4.3-1 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约束力假定
4.3-2 产权代理职能与公共服务职能的分离
第五章 资本代理权股份制:一个全新的设计
5.1 前车之鉴
5.1-1 承包制
5.1-2 里斯卡模式
5.1-3 左大培的"公有财产代管人制度"
5.1-4 重要结论
5.2 资本代理权股份制的基本框架
5.3 资本代理权市场的均衡机制
5.3-1 资本代理权市场的静态均衡
5.3-2 资本代理权市场均衡的变动
5.3-3 资本代理权市场均衡与"搭便车"
5.3-4 竞争率与国有资本收益漏损
5.4 资本代理权股份制与国有资本价值
5.4-1 "资本增值奖"
5.4-2 国有资本的抗侵蚀机制
5.4-3 国有资本价值与责任股息率
5.5 资本代理权股份制与企业自主权
5.6 国有资本代理券的供给与需求
5.7 资本代理权股份制与人的权利
结束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前 言
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改革进程的不断向前推进,竞争性生产领域的国有企业的效率问题已经逐渐上升到了整个市场化改革的瓶颈的地位。这样说可能并不过分:我们到底能不能为国有企业找到一条可行的出路,已经成为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市场化改革能否成功的最后一次"射门"。如果不能破门,那么我们恐怕就得要通过掷硬币选择要公有制还是要市场经济来决定我们的前途了。
国有企业至今未能找到一条可行的出路,这究竟是因为国有企业本来就没有出路,还是因为我们没有找到那条实际上存在的可行之路呢?我之所以打算就这一题目写一篇论文,自然表明我至今还愿意相信这后一判断,相信国有企业的问题还是有可能通过某种制度设计方面的突破而获得解决。我之所以愿意相信这后一判断,是因为至今还没有人能在理论上用令人绝对信服的理由象证明永动机的不可能性那样证明国有制和高效率是不可能相容的,而我的研究结论则恰恰与此相反。
资本由非资本所有者经营,并非社会主义国有企业之独有特点,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亦然,而且资格更老。但它却并没有在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中导致严重的效率问题。因此,资本由非资本所有者经营,并非国有企业效率低下的原因。以我的看法,国有企业效率低下的原因,在于其资本委托代理关系的失效,或者更确切地说,在于其资本委托代理关系的"半身不遂"。并且,这"不遂"的"半身"还不在最终代理人(资本的直接经营者)一方。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代理经营者与资本主义企业的代理经营者并无区别,他们都是为他人经营资本的"雇佣劳动者",只要前有可观的利益,后有严格的监督,他们都同样有把受托资本"炼石成金"的能力。因此,国有资本效率低下的原因就出在委托代理关系的委托人(中间代理人)一方,那就是:在目前的尚不完善的政治体制下,国有资本(其实质是全民资本)不可能有一个能象真正的所有者一样行事的所有者代表(中间代理人),因此国有资本所有者(初始委托人)追求资本安全和赢利的动机,根本无法通过其代表而顺畅地传导给国有资本的经营者(最终代理人)。有此一点,国有资本的整个委托代理关系链条就成了一条没有电源或电压不足的电路,从而这条线路上的"终端设备"最终代理人缺乏为初始委托人的利益而工作的激励,也就不足为奇了。至于国有资本的所有者代表为什么不可能有符合初始委托人利益的行为,以及应当如何对不完善的政治体制进行改革才能使中间代理人具有为初始委托人利益而工作的动机,则不是经济学家们所能够解释和解决的了。经济学家们所能够做的,只能是在尽可能正确地估计国有资本委托代理关系线路中所给定的电压的基础上,来设计一套尽可能使最终代理人为国有资本的利益而工作的激励最大化的刺激装置。
但可惜在这个方面,我们以往所曾经进行过的各种探索都已经被证明是不成功的。其之所以不成功,主要原因就在于,它们都犯一个通病,那就是:过高地估计国有资本委托代理关系线路中的电压,或者说,过高地估计中间代理人的激励水平;或再换言之,它们总是假定政府或政府的官员们有追求国有资本安全与收益的动机。而由这种错误假定所导致的通行做法则是:由政府的官员来与国有资本的最终代理人谈判和签定委托代理合约,用政府的官员(如政府派出的国有资本所有权代表或董事)来监督国有资本最终代理人的经营行为等。因此,其效果会如何,自然不言可知。
在本文中,作者企图把对国有资本经营体制的研究转移到一个全新的角度上来,那就是:假定国有资本委托代理关系电路中的电压为零,即假定国有资本的中间代理人的监督激励以及他对最终代理人的监督能力为零,然后在此前提条件下,构建一个能够使最终代理人具有为国有资本利益而工作的充足激励的国有资本经营体制模型。遵循这样的原则,本文试着为竞争性生产领域的国有资本设计了一个全新的经营体制模型--"资本代理权股份?quot;。该模型的主要特点是,用一个不受人为因素左右的竞争性的"国有资本代理权交易市场"来取代中间代理人的角色,从而使国有资本的有效运营和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不再依赖于中间代理人的行为动机。
当然,一个国有资本的经营体制模型不可能在没有任何基本理论支持的基础上凭空创造出来,因此,本文在构建模型前,对与模型有关的一些经济学以至法学方面基本理论问题,也作了一些广泛而必要的探讨。这些内容构成了本文的前三章。至于第四章,则是为构建模型所作的一些更具体的理论铺垫,其目的是提出一些构建模型时所应当遵循的更具体的原则。第五章是模型的基本框架及其运行原理。不过,的确象有些朋友所批评的那样,全文的基础理论部分和主题部分的文字比例结构似乎有点不佳,前大后小,象个大头卡通。由于眼下我暂没有时间再对其作过大的加工,因此我只好这样来为自己辩解,那就是:"十月怀胎,一朝分娩。"哈哈!为了能够更好地理解新生儿的特点,只好麻烦读者在看到新生儿之前,先随我一起耐着性子走一段通向产房的道路吧。
结束语
以上这个国有资本经营体制模型,看似有些奇特和复杂,但其基本原理实际上简单得近乎不值得解释。那就是:一个人花借来的钱和花自己的钱一样心疼,前提是只要这笔借来的钱必须毫不含糊地加以偿还;一个人手持借来的股票和手持自己的股票会感到一样的沉重,前提是只要这些股票的价格和收益有任何损失,他都必须毫不含糊地加以赔偿。因此,股票的"持有"者和所有者没有必要一定是同一个人,国有资本的股票也没有必要一定要由国家来"持有"。因此,私人股份制的全部运行机制,完全可以借助于国有资本代理权市场这一粘合剂而被原封不动地整体嫁接到国有资本的砧木之上,从而使国有企业成为一种形为私有,实为公有,一方面有着私有制的效率,另一方面又有着公有制的分配结果的"苹果梨"。
资本代理权股份制模式不仅可以被应用于中小型国有企业,而且也完全可以被应用于大型的国有企业。并且它也具有很高的可操作性,其试验和操作成本也不会很高。因为它的具体实施完全可以借用现有的普通股票市场来进行,而不一定需要另起炉灶。而且它的推行过程还不需要采取一步到位的形式,而是可以采取小范围试点然后逐渐扩散的渐进形式。也就是在发行普通的所有权股票的同时,试验性地发行一小部分代理权股票,然后再根据市场的需求情况逐渐扩大其发行量。因此其推行过程也不会对企业生产的运行过程产生很大的震动。随着代理权股票发行量的增加,当被代理资本在国有企业资本中所占的比重达到一定的水平,并且代理股东们对企业监督事务的参与也显示出明显的效果后,再逐步地取消国家保留股的决策参与权,直至最后使国有企业完全进入资本代理权股份制的运行轨道。那时,国有企业就将在完全不改变资本所有权归属的条件下,完全按照私人股份制企业的运行机制而运行,其效率从理论上说也将可以提高到与私人股份制企业没有差别的水平。
如果这一试验获得成功,那么它将证明,国有企业行为的合理化完全可以不必以政府行为的合理化为前提条件,一个有效的国有企业运行机制完全可以建立在纯粹法制的和自发市场机制的基础上。
如果这一试验获得成功,那么它将使国家所有制与市场经济能否结合与如何结合的时代性难题获得根本的解决。并且,从更高的层次上看,它也将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究竟是否具有优越性,是否有前途的问题,给出一个最有力的论证。
参考文献
第一章:
Demsetz, Harold, "Some Aspects of Property
Rights", J. Law Econ., Oct. 1964, 7.
Demsetz, Harold,"The Structure of Ownership
and the Theory of the Firm",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26(1983): 375-390.
要参阅论文全文,请 email 至 lunwen@steelbee.n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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