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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忧论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法律论文][行政法]浅论行政征用行为中的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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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 浅论行政征用行为中的法律救济
论文编号: lw200701161332286921
编辑:
论文属性: 学术论文
论文国籍:
论文语言:中文
登出日期: 2007-01-16  
点击次数:1785
论文字数:6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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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行政征用行为中的法律救济  
      
法律救济是指当事人通过一定的程序获得法律帮助,以维护或实现自己利益的行为。行政征用行为的法律救济是指国家采用强制手段有偿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由于征用行为不当使相对人财产受到损害而给予相对人请求法律帮助权或通过行政申诉和司法程序给予相对人公平待遇(包括行政补偿,变更不当行政征用行为,撤销不当行政征用行为,行政赔偿等等)。
      
虽然行政征用行为不同于一般的行政征收行为(有偿和无偿的区别),也不同于公用征调(征用制度的一部分)。但由于其归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具备一般行政行为的特点:即行为主体的特定性(必须是行政机关或履行某项行政职能的授权组织或个人),行政行为的规范性(必须是行政公共权力即国家行政权的行为,而且其目的在于维护公共秩序,谋求公共福利,增进公共利益),以及行为结果的强制性(行政行为的实施能对相对一方当事人权益产生法律效果上的影响,而且这种法律效果影响的实现带有强制性的特点)。(注
①)正是由于行政征用行为在有偿取得相对人财产中,具备上述特点。所以,相对人在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征用的单方意思表示并诉诸于行动中处于被动的弱势地位。所以,法律必须赋予相对人一定的救济权,以限制征用权利,保证征用行为的客观公平。本文就行政征用行为的法律救济问题作粗浅的论述,以飨读者。
        一、行政征用行为的内涵和界定范围。
      
1、行政征用行为的法律特征及内涵:虽然我国法学理论界对行政征用行为没有确切的定义,但从英美日法等一些国家对类似行政征用行为的公用征收、公用征调等概念内涵看,强制性、公益性和补偿性成为行政征用行为的主要特点。
        (1)公益性是行政征用行为的前提和基础。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市场经济模式呈多样化迅猛发展的势头,作为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的公益事业,其领域和种类不断扩大发展。尤其是城市规划建设中,福利设施性质等公益事业发展处于重要地位。而公益事业发展的模式中,行政征用作为国家取得财产的补充形式成为重要的手段和措施。行政征用的主旨是“舍小放大”(即满足整体公共利益要求,以补偿和强制相结合形式有偿取得少数或个别相对人的财产)。无论行政征用行为表现形式如何多样或途径各异,但公益性
是其遵寻的宗旨和目的。只有满足公共利益的行政征用行为才具有合法性。
      
行政征用行为的公益性还表现在这种行政征用不含有商业营利性因素,即不以获取商业利润为目的,旨在符合公共利益之目的,以满足人们生产生活内在质的要求。
        (2)事先补偿性是行政征用行为的先决条件。这一特征决定了行政征用行为与我国行政法中“征收”“征调”的本质区别。
      
我国行政法中所述的“征收”是指行政征收,包括税收和行政收费两种形式,它与行政征用的显著区别在于行政主体是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人财产的所有权。所以,“无偿性”和“有偿性”成为行政征用和行政征收甑别的界限之一。前者是依据现行法律的授权无偿取得他人财产,而后者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偿取得他人财产。作为行政征用行为特征之一的“有偿性”,是行政征用行为实施的先决条件。这一特点
更好地表现了行政征用“舍小放大”的目的,同时也是行政征用事先补偿原则的体现。
      
司法理论界对于行政征用行为的“补偿”的诠释有不同的观点:其一是补偿的公平性观点
,即参照法国行政法公用征收的立法规定。行政主体在取得相对人财产中应依法定的形式
给予相对人公平补无忧论文 【http://www.uklunwen.com】偿。这种公平的体现是行政主体在与相对人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使补偿
额与相对人财产损失额相符合。其二是补偿的适当性观点。即无论相对人损失额有多大,
从“舍取小利益满足整体公共利益”的公益目的出发,以征用权力行使和相对人服从为原则
,在强制取得相对人财产的同时,给予相对人适当的补偿,并使这种补偿最大程度地弥补
或接近相对人的财产损失。但这种“补偿”以当地政府的财力承受和公益目的实现的“受
益”价值为尺度。
      
上述两种观点主要是从“补偿”程度及实现方式不同角度阐明了补偿的量化及质的内在要
求(注②),有其一定的探讨价值。然而,就补偿的“公平性”和“适当性”来说,它是行
政征用补偿的量和质的两种形式,即从两个侧面表现了行政征用补偿的内在要求。第一,
公平性是行政征用补偿的质的要求。即补偿的实现方式上以协商为基础,补偿结果上是客
观公正地按征用财产市场交易价予以完全补偿。这一原则体现了对征用权力的限制和对私
有财产权利的保护。大多数国家宪法中有关征用的规定中,大都突出了“公平补偿”或“
正当补偿”的这一原则。第二,适当性则是以征用财产的平均市场交易价为参数,综合考
虑征用的社会效益价值,客观地予以补偿。这种补偿在量化形式上只能等同或接近征用财
产的价值。有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我国的国力,经济制度以及公有制观念的影响,我国行
政征用补偿以采用适当补偿原则为宜(注③)。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但根据我国现阶段所
有制表现形式从过去单一的公有制向以公有制为主的多元化形式跨越趋向,以私有财产为
主的一个私经济在我国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作用逾加重要以及现行行政征用制度和依法治国
方略实施的进程,那种“一大二公”的观念逐渐摒弃,行政征用补偿的“适当性”原则已
不能很好地对私有财产所有权进行保护,从而影响经济发展。所以,笔者认为:现阶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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