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目前的境况。”其实,解释学从一开始就具有根本的实践性质。从古代起,神学与法学解释学就同法官与教士的实践行为相适应,并为之服务(伽达默尔:《全集》第1卷,第1页)。伽达默尔认为,对法律和圣经的理解不能只是审美的或历史的,因为被应用的要求乃是它们本质的部分,任何忽视这种要求的理解都一定是抽象和简化的。因此,对于法律和圣经而言,只有它们能被应用于当前的情况,我们才能真正理解它们。解释学研究理解和解释的现象时,作为一个整体过程不仅有理解和解释两个因素,它还包括应用这一必然要素。(同上书,第313页)。 理解本体论。“应用”表明理解者不能与所要理解的意义保持距离,不能把自身当作一个独立于理解文本的客观的局外人。理解者把自己融进意义的生成过程,“所有的读(本文)都包含一个应用,一直谁读某个本文,谁就自身处于所理解的意义之中。”(真理437) 伽达默尔建立“理解本体论”的哲学解释学,将理解视为一种本体存在。它从人的经验出发,本身就蕴涵着实践哲学的因素。因为伽达默尔“理解本体论”的建构是为其解释学的实践性服务的。伽达默尔十分重视解释学的实践应用成分。实践应用是解释学的基础,也是决定解释学与人类实践活动的根本性质。正如伽达默尔所说,“解释学思考的本质就在于,它必须产生于解释学实践。”而以理解为本体论的哲学解释学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必须回到解释学的事件中去确证。 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实践是一种内在性的活动,即目的不在活动之外的活动。对于人来说,有两种活动,一种是目的在活动过程之外的,称为生产,这种活动及活动中的人都服务于一个外在的目的,因而人在这过程中成为一种类似工具的东西,这是不符合人的本性的;另一种是目的包含在活动过程之中的,这是真正人的实践或行为,人在这种活动中实现自己选择和决定的实践理性本质,因而这是一种符合人之本性的、使人成其为人的活动。伽达默尔的理解是理解、解释和应用三要素的统一,这表明理解包含了结合具体情境的选择和决定,因而是理解者的有意义的生存活动,是使人成其为人的活动,具有实践性。人在理解过程实现人自身,理解和实现并非分裂的过程。 在伽达默尔看来,理解本体论的真正中心正是理解的实践应用性。对理解的实践应用性问题的关注,是哲学诠释学的精华所在,也是其晚期转向实践哲学的理论根基。了解有关理解的实践应用性的思想,也就成为我们把握伽达默尔整个哲学思想发展特别是他的中晚期哲学思想之关联的关键线索。 伽达默尔的理解本体论把诠释学的实践应用问题纳入了理解过程之中。他特别强调理解本身就包含了实践应用,实践应用是一切理解的一个必不可少的要素。伽达默尔认为,如果按照本文所提出的要求对文本进行正确理解,“它一定要在任何时候,即在任何具体境况里,以不同的方式重新被理解。理解在这里总已经是一种应用。”依伽达默尔的看法,“应用决不是把我们自身首先理解的某种所与的普遍东西事后应用于某个具体情况,而是那种对我们来说就是所与文本的普遍东西自身的实际理解。”(真理438)也就是说,应用决不是对文本先获得一种普遍理解,然后再把这种普遍理解应用于具体的情况之中。“理解总是在理解者的具体的生存境域中的理解,在这种情况下的理解总是具体的理解,而这种在具体的生存境域中获得的具体的理解本身就是一种应用。” 这时理解者的理解总是一种筹划。理解命令。可见,实践应用不是在理解之后才发生的事情,它恰恰发生在理解过程之中。所理解的意义也只有在应用过程中才能体化和臻于完善。实践应用性是理解活动的一个基本特征。依据伽达默尔,在精神科学里所进行的理解本质上是一种历史的理解,也就是说,在这里仅当本文每次都无忧论文 【http://www.uklunwen.com】以不同的方式被理解时,本文才可以说得到理解。从效果历史的观点看,文本不能仅仅看作是历史的文献或者过去的记载,它必然借助于读者的理解而进入现时性存在并发生其影响“而文本要得到正确的理解,或者说按照文本提出的要求得到理解,它就必须在不同的具体境况中以不同的方式被理解”。 在这个意义上,伽达默尔认为这里的理解实际上已经内在地隐含了实践应用的成分,甚至可以说理解就已经是一种实践应用。他指出,如果诠释学问题的真正关键在于同一个流传物必定以不同的方式被理解,那么,从逻辑上看,这个问题就是关于普遍东西和特殊东西的关系的问题。因此,理解乃是把某种普遍的东西实践应用于某个个别具体情况的特殊事例"因此,伽达默尔特别强调理解必须把文本和读者自己具体的诠释学境况联系起来,他认为实践应用不是理解现象的一个随后的和偶然的成分,而是从一开始就整个地规定了理解活动,离开了实践应用就不可能达到真正的理解"所以,不仅理解和解释是同一的,而且,理解、解释和实践应用也是三位一体的。 因此,作为本体论的哲学解释学断然拒绝把自己理解为仅仅是一种方法或“技术”。正像“伦理学只是具体确定的伦理生活的自我阐明”(伽达默尔:《全集》第4卷,一第2页)那样,理解也不是主体的单纯操作,而是一个生存的发生过程。在《真理与方法》的序言中伽达默尔开宗明义地指出:“对文本的理解和阐释不仅是科学关心的事,而且显然完全属于人的世界经验。”(《全集》第1卷,第1页)理解现象遍及人和世界的一切关系,理解过程发生在人类生活的一切方面。“我认为,海德格尔对人的此在的时间分析令人信服地表明,理解不是主体的一种行为方式,而是此在本身的存在方式。‘解释学’这个概念在这里就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的。它表示构成了他自己的有限性与历史性的此在基本的运动性,因而包括了他的全部世界经验。……理解的运动是包罗万象与普遍的。”(伽达默尔《全集》第2卷,第440页)这样规定的理解显然和实践哲学的实践概念有着某种对应性。哲学解释学“并不设想自己是一种新的解释或阐释的方法。它其实只是描述始终已经发生的事,特别是在阐释令人信服和成功的地方已经发生的事,因此它完全与那种说理解必须是怎样的技术理论无关。我们必须承认存在的东西,因此我们无法改变在我们的理解中始终有无法证实的先决条件在起作用。也许即使我们可以,也不应该去改变。理解恰恰不仅是一种能力的高明运用,它始终也得到更为广泛深刻的自我理解。” (伽达默尔:《科学时代的理性》,第108页)
2.1实践的内涵 对于“实践”一词,伽达默尔指出,它不是近现代人所谈论的实践。我们不应予以狭隘的理解,不能只是理解为科学理论的实践性运用。当然,对理论的运用也属于实践。但是,“实践”蕴含着更多的含义,为了把握原本的实践观念(亚里士多德式的实践观念),我们必须使其从那种与理论和科学相对立的语境中解脱出来,因为“实践的概念原本不是理论和科学的对立物,所以它的特征便不能由此获得界说”。 在西方哲学史上,最早追求人类在一个共同体中相互对话,理解自身和他者,以求得真实的一致和认同的是亚里士多德的实践哲学。在古希腊,广义的实践可用于一切有生命的东西,是指最广义的一般的有生命的东西的行为方式。狭义的实践指人的实践或行为。“在动物中,只有人是某种行为的本原;因为我们不应说其他动物有行为”。 “亚里士多德首先把这个实践变成一个哲学的概念”。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中说“实践是包括了完成目的在内的活动。”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实践概念不是理论的对立物。他把人的行为分为理论、生产和实践三种。实践是趋向目的过程和自身就是目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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