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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忧论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法律论文][行政法]浅议当代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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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 浅议当代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
论文编号: lw200810101542385756
编辑: 黄令
论文属性: 学术论文
论文国籍:中国
论文语言:中文
登出日期: 2008-10-10  
点击次数:561
论文字数:6350
购买价格: 免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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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搜索:信赖保护   基本原则   当代行政法   诚实信用原则   行政主体   行政法论文   中国论文   学术论文
目   录

论文摘要…………………………………………………………………………1

一、当代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内涵及其历史沿革………………2

1.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内涵…………………………………………………2

2.信赖保护原则的历史沿革…………………………………………………3

二、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上的相关规定………………………………4

1. 国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通过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9条中规定…4

2.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 4

3.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颁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4

三、信赖保护原则的实现方式…………………………………………………5

1.行政程序法…………………………………………………………………5

2.行政救济法…………………………………………………………………6

四、信赖保护原则在当代行政法上的地位与作用……………………………7

1.有利于全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7

2.有利于营造“诚信政府”,改善人们与政府的关系,提高行政效率………………………………7

3.有利于营造“责任政府”,规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7

4.有利于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7

参考文献………………………………………………………………………9



内容摘要

     民法领域的诚实信用原则扩张到公法领域始于德国,后经发展,不但一些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对其作出明文规定,而且在理论上被认为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有人甚至认为:“诚信原则既非行政法之一般原则,亦非行政法之基本原则,而应该是行政法之最高形式的原则。”应予承认,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法学研究和行政法中的运用相对来说还比较落后,当我们还在置疑信赖保护原则是否该适用于行政法的时候,许多国家和地区就已经高瞻远瞩将之确立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随着行政法学的发展,该原则在行政法上的作用逐渐凸现,本文在明确该原则内涵及沿革的基础上,对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上的具体体现、信赖保护的方式及该原则在当代行政法上的地位和重要作用作了阐述.力求突出信赖保护原则应有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信赖保护   基本原则   当代行政法

 

前   言

     基本原则是法的灵魂,任何国家的法都不可能没有基本原则,我国的行政法也不例外。“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制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制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处理的基础性规范。行政法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由于各国不同学者的概括、归纳的方法不同,对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表述也各不相同,目前各国行政法基本原则中形成历史比较长无忧论文 【http://www.uklunwen.com】久、适用较普遍、为较多学者所认同的原则主要有: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等,这些原则构成了当代行政法基本原则主要框架。关于这些原则在当代行政法上的地位,近年来人们已取得较多共识,但关于行政紧急性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等在当代行政法上的地位,过去一直没有受到足够重视,一般的行政法论著也少有提及,教科书也没有将其列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序列中,即便偶尔有所提及,也往往是将其作为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涵之一略加论述。直到近年来,行政法学界才开始重视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上的地位,或将其作为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加以提倡,或将其视为“非常有价值”的行政法原则。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近来已有个别学者将信赖保护原则作为其建构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的行政均衡原则的具体组成部分写入教科书。我认为,信赖保护原则在当代行政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应当与行政法上的其他原则一样,在公共行政管理的各个层面、各个领域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 、当代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内涵及其历史沿革

 1.1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内涵

    所谓信赖保护,是指保护可信赖的期望利益。更具体的说,信赖保护是指,享有行政权利的机关应保护行政相对人因信任行政主体的合法性、正当性、权威性而无过错参与其实施的受益性、合意性、指导性等行政行为所期望得到的合法或合理利益。该原则的核心思想是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保护社会成员的正当权益。“保护人民权利,首重法律秩序之安定。”其基本内涵如下:

 1.1.1保护相对人因正当信赖而期望得到的合法、合理利益。

行政相对人在无欺诈、胁迫等主观过错,依据特定条件要求行政主体授予利益的,行政主体应依法授予;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双方达成合意,签订行政合同后,行政主体应全面履行,非法变更应予赔偿,依法变更应予补偿;行政主体作出行政指导应尽心尽职,对有过错的行政指导应负行政责任。

 1.1.2行政主体应依法行政,履行法定义务,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应对其行为在合理限度内承担责任。

在行政法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行政主体要严格依法办事,不得拒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要求。在行政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行政主体可以在法定限度内自由裁量,但应满足行政相对人合理期望得到的利益。

 1.1.3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皆应为真实的意思表示。

具体对行政机关而言,其所为行政行为应具有稳定性,不得朝令夕改,所作出的承诺也应信守;对相对人而言,也应该言而有信,不得反复无常或任意反悔,否则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4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等有权机关应立足于公共利益,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乃至自然规律、公序良俗等等,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1.2  信赖保护原则的历史沿革

    众所周知,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一般都认为是起源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二战前,信赖保护之观念,在一向专注依法行政及公益原则的德国并不受重视,仅有一些零散规则。二战后德国各邦行政法院在裁判有关撤销、废止行政处分的案件时,开始引用此项原则的内容,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有关信赖保护的学说与论争不断出现、演进,行政信赖保护开始被人们提升为行政法基本原则来加以认识,并在行政法制实践中得到运用。1973年10月的德国法学者大会使信赖保护原则得到充分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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