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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2-2-5 | 作者:无忧论文网 | 编辑:gufeng | 点击次数:15 |
| 销售价格:免费论文 | 论文编号:lw201202051007468697 | 论文字数:5439 | |
| 论文属性:职称论文 | 论文地区:中国 | 论文语种: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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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asset securitization has become the international capital market is a kind of important financing, speed up the financial system from the bank to market the transformation of standard standard, greatly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the financial operations. This paper points out that in our country's financial asset securitization of the existence of the market is restricted by the defects of the efficiency of the securitization of key factors, and on the basis of asset securitization discusses how to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the effective way.
Keywords: financial assets; Securitization; Efficiency; Market defect
摘要:资产证券化已成为国际资本市场的一种重要融资方式,它加速了金融体系从银行本位向市场本位的转化,极大地提高了金融运作的效率。本文在指出目前我国金融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在的市场缺陷是制约证券化效率的关键因素的基础上,探讨了提高资产证券化效率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金融资产;证券化;效率;市场缺陷
一 资产证券化的市场缺陷 资产证券化是以资产现金流或信用增级为保证的债券融资形式。其运作原理是:资产证券化发起人(Originator)将持有的各种流通性较差的资产,分类整合为一批资产组合,并将其全部出售给特定交易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然后通过信用增级(Credit Enhancement)的方法,由SVP以买入的资产为担保,发行经证券评级机构评估为投资级的资产担保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y, ASS),进而从证券市场上募集资金的过程。虽然资产证券化过程加强了不良债权的回收性,缓解了坏账对国家财政的压力。但是,由于资产证券化过程涉及各种金融合约,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结构较为复杂,已直接影响到这种融资方式的效率。其中,资产证券化操作过程中涉及的市场缺陷将是影响融资效率的关键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交易结构缺陷。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融资方式,其融资的成功与否及其效率大小,与其交易结构有着密切的关系。从理论上说,只要参与各方恪守各自承诺所确立的合约,该结构将是一种完善的、风险分担的融资方式。但是,由于不同国家对资产出售有着不同的法律和会计规定,因此,将面临结构风险。目前发起人将资产转让给SPV主要采取两种方式:真实销售和担保融资。如果发起人的资产出售作为“真实销售”处理,证券化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剥离出去,发起人的其他债权人对这些资产没有追索权,那么,即使发起人破产,其被证券化的资产也不会作为清算对象,证券化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仍通过发起人转给债券的投资者,从而实现SPV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相隔离。如果采用担保融资,即发起人以基础资产组合为担保向SPV融资的方式,出于控制风险的考虑,发起人的融资额可能会小于其资产的价值,从而产生超额担保的问题。依照法律规定,超额担保的部分应列入发起人的破产财产之中,SPV并无优先受偿权。在这种情况下,SPV实际上并未能实现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相隔离。当发起人破产时,其他债权人对证券化资产享有追索权,这些资产的现金流量将会转给发起人的其他债权人,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将面临本息损失的风险,从而降低资产证券化的效率。
2.信用制度缺陷。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主要表现为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是各方信用链的断裂。由于我国担保组织与法规的限制,我国进行资产证券化交易将面临较大的担保风险,具体体现在:(1)由于《担保法》对国家机关充任担保人作了禁止性规定,因此,要求政府为住房抵押贷款进行担保支持存在实质性障碍。而我国《担保法》没有规定浮动担保制度,由于没有浮动担保制度,由企业全部财产做担保时,在企业财产缩水的情况下可能导致抵押协议失效,使得证券所有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2)担保权益登记制度不够完善。我国担保权益制度的登记制度尚不健全,在登记机构、类别、公信力和管理手段等方面存在欠缺。我国至今没有建立统一的登记机关,登记事项缺乏明显的规范和标准。(3)缺乏动产担保制度。我国缺乏相应的动产担保制度,要设定产生优先权的担保权益,必须在有关部门履行登记程序,由于我国登记机关政出多门,手续繁多,费用昂贵,增加了资产证券化的成本。
3.基础资产的质量缺陷。资产证券化的前提条件就是被证券化的资产必须具备良好的未来预期收益,要有未来持续的现金流量作为保证。目前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基础资产面临较大风险,从国有银行体系划转至公司的不良债权高达14000亿元人民币,相当一部分由于体制方面的原因并经过长期的沉淀已经没有什么价值,也根本不可能产生现金流。剩下的一部分尽管还可能产生收益,但也因国有企业经营状况不佳,其价值大打折扣,能否产生稳定的现金流量具有很大的不可预测性和不稳定性。目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不良贷款大多数属于信用贷款,没有任何抵押品和担保品,且这些债权中许多记录不全,债务人产权不清晰,很难衡量风险,这种资产几乎不可能进行有效的证券化处理。虽然国外也有运用资产证券化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的成功先例,但是国外用于证券化的绝大部分资产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不良资产,而是缺乏流动性的资产,在未来能够产生稳定的现金流量。而我国用于证券化的资产却是真正意义上的不良资产,因而很难在未来产生稳定的现金流量。
4.设立特定目的载体(SPV)存在法律制度缺陷。特定目的载体(SPV)以金融中介形式实现了信用市场和资本市场资金的流动和聚合,同时有效地进行了风险隔离,增进了效率。因此法律对SPV所作规制的利弊,直接影响到资本证券化运行的成本、效率。在这方面,我国法律制度尚存在如下缺陷:(1)法定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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