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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形势的发展对我国法律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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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2-3作者:无忧论文网编辑:apple点击次数:15
销售价格:免费论文论文编号:lw201202031746001270论文字数:4793 
论文属性:职称论文论文地区:海口论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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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幻想 理性 追求 海口论文 职称论文

国际形势的发展对我国法律的影响

关键词:幻想;理性;追求

 

编者提按:本刊2000年第3期刊发了米健的《从比较法到共同法———现今比较法学者的社会职责和历史使命》一文。该文将现今比较法学的历史使命定位于研究发现世界范围内的共同法,从而再一次提起了世界共同法或善遍法的话题。对此立论,法学界有不同的反应。有些学者认为所谓“共同法”的命题是不符合当今世界文化多元的发展趋势的,缺乏理论和现实基础。此处刊发的华枫之文从一个方面反映了这种不同的观点。此文针对新“共同法”理论提出的理由和例证,逐一从理论和现实层面具体分析,肯定了新共同法说合理可行的一面,但同时质疑和否定了新共同法的更深层内涵。

 

随着人类社会交往的日益深入以及国际形势的发展,尤其是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兴起,关于创造共同法的提议又一次被法学家提了出来.在米健先生的《从比较法到共同法》〔1〕(以下简称《从》文)中就提出将创建人类共同法看作比较法学者的历史使命。以米健先生的《从》文为代表,其所提出的观念与以往的共同法说有所不同,被赋予了新的内涵,笔者将之称做“新共同法说”。《从》文指出:“比较法学就是从超国家的角度,以比较的方法对本国和其他国家法律进行考察研究的学科。其目的有二:首先,完善和改进本国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这是直接或阶段目的。其次,指出不同民族国家法律的不同与共同之处,力求在最大程度使之避免冲突并获得最普遍的和谐,最终完成设计和构造一种世界共同法或普遍法的使命,这是最终目的。”从其对比较法学的概念和目的的论述可以总结出:要通过比较法学来构建的新共同法的含义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所有法律秩序中的一般原则,即一种普遍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律秩序。第二,不同法律秩序下的法律规则及至超国家的统一,即所谓的人类社会共同适用的统一法律制度。和传统、抽象的共同法说相比较,新共同法说不仅赋予了具体和多层次的内涵,而且佐之以当前世界私法,尤其是经贸领域内的区域和全球统一法律规则和一些特定区域的(主要是一些国际组织,以欧盟为主)法律制度的统一为例证,并依此为构建新共同法总结出一条看似合理,步步为营的道路:先通过比较研究探寻和揭示普遍的、共同的法律秩序,“建立一种没有民族国家界限的普遍法学(Universaljursprudenz)……逐步为最终实现不同法律秩序下的法律规则乃至超国家的统一创造法源和法学条件”;〔2〕其次在此基础上从局部的法律制度的统一和合并做起,最终实现制定人类的共同法这一目标。但其实践的例证是否能从局部推广至全局,适应整个人类社会;这种构建新共同法设想又是否科学和合乎理性,能否最终得到落实呢?笔者有不同的看法。

 

一、探寻普遍的法律秩序是可能和必要的
如米健先生在《从》文中所言,比较法可以寻找到一种普遍的法律秩序,并且其将这种法律秩序与自然法理念相联系。《从》文中这样论述:“在寻求人类共同的一般规则时,自然法理念及由此引申出来的法律原则是一个最基本的来源,这是人性或人类社会的共性所决定的必然。”自然法最早派生于古希腊哲学,当时被称为是普遍存在和至高无上的法则。后经罗马法学家的进一步阐述和发挥,在西方得到广泛的传播。在其后的发展中,自然法不断被各时期的法律学说所接纳和传承,形成了各种不同的学派,对西方法律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虽然自然法一直没有一个绝对统一的定义,但自其出现以来,经历古代自然法———中世纪自然法———资本主义自然法这三个阶段,其已被发展并定位于“渊源于人的生命的本质”,〔3〕代表着公平、正义、客观及人类良知的一种抽象理性,评判是与非的法则。
正因为自然法的上述内涵,作为一种影响深远的法律理念,“很多时候自然法已被人
作为评判人类实证法的标准来看待和使用,以引导人类现实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4〕这种以公平、正义等人类理性为渊源的古老自然法理念虽然是不存在于现实中的,但事实上由其引申和派生出的众多法律观念和原则已成为其内在含义在实践中的体现和发展。例如:民主、法治国家、基本人权的保护等一系列现代法制观念;具体到一些法律原则有:法律明确原则,法无明文不为罪、执法必须说明原则等等,不胜枚举。这些观念和原则已成为人类社会共同接受的普遍原则,也随着人类对公平、正义的深入理解在不断发展和完善。这一过程实际上也就是自然法检验和评判制定法的正当性的过程。
因此,如果是从将这种普遍的法律秩序与自然法理念相联系的角度而言,把探寻和建立普遍的法律秩序视作寻求自然法理念在现实中不断发展的内在含义和引申的法律原则,那么这是完全可能发觉到其共同性和普遍性的。而且这种探寻也是十分必要的。因为这种探寻会为法律思想和制度向更科学和民主的方向发展提供理论资源。虽然我们对这种法律秩序的共同性和普遍性的发觉或者说是对公平、正义的这些抽象理性的理解不可能达到绝对的程度,而只可能尽量接近。但我们仍会努力探索,正如人类对文明的追寻一样。

 

二、质疑创建人类共同适用的统一法律制度
在《从》文中米健先生提到了“实现不同法律秩序下的法律规则乃至超国家的统一”,并举了私法方面的区域和全球统一,尤其是经济贸易领域内的以世贸规则为代表的统一规则和特定区域内即欧盟内统一的法律制度为例。可以看出其已将共同法定位在最终创立人类共同适用的统一法律制度上。通过上述的例证是否就可以推出共同法是一种已由理论走向实践、可以从局部推广至全局的可行趋势,对此笔者认为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随着人们交往与沟通的深入,全球化的浪潮确已兴起。全球化是一场前所未有的全球社会整合运动。由于经济对社会的基础作用,经济全球化必然成为这浪潮的先导。这种经济要素的全球化流转和合作说明人们已认识到人类社会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但是我们在认识到全球利益共同性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利益不可避免地存在竞争和冲突。每个国家都在与别国家交往和与别国寻求共同发展的同时,积极追求保留自身的利益,保持自身的先进性。这是只要有国家就必然存在的。在当今的时代,这种利益的竞争和冲突尤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最为突出,因而,即便是在产生了较多共同法律规则的经济贸易领域内,其共同的法律规则建立的基础和效力根据不是已发觉了所谓建立在全球利益共同性上的普遍的法律秩序,而与其他国际法一样是各方意志求同存异的结果,是各国利益冲突和妥协的产物。正因如此,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过程中经历了长时间的谈判 论文由无忧论文网www.51lunwen.com整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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