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制度的立法不当及制度重构 保险代位制度的设立,为保障保险功能的充分发挥、避免被保险人双重得利以及防止第三人脱责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现代保险业的发展,保险人的实力已相当雄厚,此时保险代位制度的局限性也逐渐暴露无遗,保险代位制度正面临着新的挑战,正如有的学者所言,保险代位权具有不当性,不仅仅因为它的存在缺乏理论基础,而且还因为它常常带来许多不利的后果。 一、保险代位权法定性质疑 保险代位权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当然取得的被保险人对事故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和第三人均不得以保险合同无此约定为由进行抗辩。也就是说,保险代位权是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具有法定性。保险代位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赔偿请求权的转移,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本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然而,法律规定在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给付被保险人赔偿金后,将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行使,这种强制转移的合理性有多大不无疑问。保险代位权的法定性一方面有违民法理论中债权转移的原则,破坏了当事人权利行使的自由,另一方面在事实上使保险的功能大打折扣,而最终受益的不是被保险人,而是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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