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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忧论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法律论文][海事海商法]论 海 运 单 及 其 应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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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 论 海 运 单 及 其 应 用
论文编号: lw20070625170855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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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属性: 课程论文
论文国籍:
论文语言:中文
登出日期: 2007-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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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海 运 单 及 其 应 用
[摘要]本文通过对提单的分折,说明提单已不能完全适应现代海运的需要,并论述海运单在现代海运中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其具体应用,以期对承运人和货方都带来利益。

关键词 :海运单; 提单; 应用



  海运单( Sea Waybill-SWB),又称运单(Waybill-W/B),是一种证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将将货物交给单证所载明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Non-negotiable)单证。

  自本世纪六十年代以来,随着全球集装箱运输的普及,现代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世界经济的一体化与国际贸易的全球化,托运人对运输服务的要求亦发生了新的变化,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安全、经济、优质与方便、快捷、及时变为同等重要。在国际贸易中,常采用提单作为结汇及货物交付的凭证,由于提单的操作比较复杂,尤其作为押汇票据在银行间流转的时间较长,而在运输和装卸速度大为提高的今天,常常出现船舶已到达目的港,收货人却尚未收到提单,因而不能及时凭正本提单提货,在短途运输中这种现象更明显。收货人经常因为提单方面的原因而向承运人要求凭保函提货,承运人为不妨碍下一航次的营运又不得不冒险将货物交给收货人。由于提单的特性,货主经常无法受益于现代运输提供的快速服务,承运人有可能在承担无单放货责任的同时又经常难以向提货人或担保人追偿。此外,在海运欺诈比较猖獗的今天,一些行骗者往往利用提单流转过程作案。因此,传统的提单已不能完全适应现代海运的需要,海运单正是在这种形势下产生,它能适应现代海上运输的要求,承运人可以向货主提供更简易迅速的服务,并使承运人与货方都享受到由此带来的利益,因而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与传统的提单相比,海运单只能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和承运人收到单证所载明货物的证据,海运单不具有货物所有权的职能和流通性,不能作为所载货物的物权凭证,也不能通过背书转让。由于海运单的这种特点,故收货人在卸货港提取货物时,不需要持有并出示海运单,进而使得海运单既能以书面文件(同提单)形式出现,也能以电子信件交换的形式出现,正好适应了现代海上运输高速度、高效率的特点,实现单证的无纸化,也适应了国际贸易EDI化。

  一、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

海运单与提单一样,都是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的运输单证,二者在形式上和缮制的内容基本相似,但作为两种独立存在的单证,又存在着许多差别。

  1.物权凭证的效力不同

  一般海运单上都明确印有“NON NEGOTIABLE”,这表明海运单是不可转让的单证,不具备可转让的功能,法律不承认它的物权凭证效力,并且海运单上收货人一栏都是确定的,货物只能交付于其上所记载的收货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其他人即使得到海运单,也无法凭以提货,因而海运单不具有因被窃或遗失而使船方或货主利益遭受损害的风险;提单则不然,除记名记单外,提单可以作为物权凭证自由转让,提单的转让可以产生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任何善意的提单持有人都可向承运人主张货权。

  2.交付货物的方式不同

  由于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收货人在卸货港提取货物时,并不需要持有并出示海运单,而只需证明其身份,即证明自己是海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在提单运输中,将货物交给正本提单持有人是承运人的义务,只有持正本提单才可以主张货权,当提单在银行间流通(或其它原因)耽误了时间不能在船舶到达目的港前到达收货人手里时,往往会导致收货人不能及时提货、船期延误或船东冒险收保函交付货物,由此也产生了许多海运欺无忧论文 【http://www.uklunwen.com】诈。

  3.海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与提单存在区别

  在提单运输中,提单是承托双方运输合约的证明,提单规定了承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当提单从托运人手中转让至收货人手中时,这些针对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也转移至收货人,因此收货人可依据其持有的提单向承运人主张权利,包括当货物灭失或损坏时,向承运人索赔的权利,并依据提单承担义务;在海运单的情况下,收货人在提货时可以不凭海运单,而且很可能自始至终都不持有海运单,因而,收货人依据什么向承运人主张权利?为弥补海运单的这一缺陷,实践中通常在海运单中加入“对抗合同当事人原则条款”(ANTI-PRIVATY CLAUSE),该条款规定托运人不但自己接受海运单的运输合同,同时也代表收货人和货物所有人接受这些条件,托运人还需在该条款中保证有权代表收货人和货物所有人接受这些运输条件。当然,该条款在赋予收货人和有权提取货物的人上述权利的同时,也要求其承担合同中相应的责任。

  如在中远海运单上也有类似的规定,该规定表述如下:

The shipper accepts all said terms and conditions,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the per package and other limitations of liability contained therein, on behalf of the Consignee and the Owner of the goods and warrants that he has authority to do so.

  4.海运单与提单中记载内容的证据效力不同

  因为提单运输中涉及到的贸易是单证贸易,为保护通过合法途径购买提单来买货的第三方而言,强调提单记载的绝对证据效力实属必要;但在海运单运输中涉及的贸易是买货,海运单不涉及转让的问题,故海运单项下的货物的买方或收货人并不仅仅依赖海运单对货物的描述来决定是否购买这批货物,因而不需要强调海运单记载的绝对证据效力。《1990年CMI海运单统一规则》是迄今为止专门针对海运单的国际规则,该规则规定海运单所记载的在收货人和承运人之间是绝对证据,但该规则的效力不及国际公约或国内法,要避免产生证据效力的不确定性,唯一的办法就是将海运单的背面条款订得具体、明确。

  二、海运单的应用

  海运单由于其不可转让的特性,所以适宜用于货物在运输途中,货方无转卖货物意图的场合,适用范围原则上已没有地区限制,适用对象包括无船承运人、跨国公司、母子公司之间的或其它不需要提单的海上货物运输,但货方必须事先申请。在不需要对付款和提货作出保证的情况下,例如收货人是托运人的国外代理、子公司或联营公司,买卖双方是进行计帐贸易的相关实体等情况下,海运单已被诸多航运和贸易发达的国家接受并使用,并且将海运单作为结汇单证,也逐渐被接受并使用。

  海运单的操作流程大体如下:

  1.在收到货方要求使用海运单的申请后,承运人应先审核货方的资信、货量等有关情况,与货方签定有关协议,将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公司名称及签章、签名备案,并通知承运人在卸货港代理;

  2.一套海运单一般有一正三付,其中正副各一本交发货人,一份副本由装货港代理保存,一份副本随船或以其他方式交卸货港代理;

  3.为确保顺利收取运费,对签发海运单的货物宜采用运费到付,以便承运人在必要时行使货物留置权;如为预付运费,装港代理须确保运费的及时收取,并承担责任;

  4.规定一个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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